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8]151号 2008-08-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遵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依法监管、支持发展、规范行为、利益脱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税务事项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积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对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和具体业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贯彻落实。 (三)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四)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公告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结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资格、业绩、有无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报刊或行业网站上公告可以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同时将公告的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确认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包括异地执业)前,应向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和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名单予以公告。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不予承认;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涉税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税务机关应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地税务机关应报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不予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处理,并由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按自愿原则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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