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316号 1995-09-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公积金的列支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建[1995]1445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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