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赊入的货物,在未付款期间,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暂以计划价格或同类商品市场价格估价入帐,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按发票金额与原估价入帐金额进行相应账目调整;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尚未取得正式发票,企业应向当地税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将期限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下一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期。 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征税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国家或省科委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和省科委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减免所税优惠政策应从省科委批准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执行。未批前应按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关于强化减免税企业财务核算问题 对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庆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减免税优惠政策,改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税款。 十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政策问题 1、工效挂钩(包括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企业一般三年为一轮,一轮到期后,是否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加强管理。 2、按照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五条(一)款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计算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计税时应按实发工资承认扣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结存工资,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动用以前年度结存工资属于税前未扣除的部分,补发当年可给予税前扣除,但补发年度不调整工资基数;对补发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含补发部分)未进前的毛利额比上年毛利额增加的企业,补发的结存工资中不超过毛利增加额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工资基数时,可将其加入下年工资基数;对动用结存工资中属于以前年度税前已扣除部分,补发时既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不允许增加下一年工资基数。 3、定企业下年度工资基数,原则上应以企业上年实发工资为基础进行核定;但对企业上年实发工资低于核定的工资基数80%的,应按上年工资基数的80%为基础核定下年的工资基数,在企业提取的工效挂钩结存工资中,上年工资基数的80%与上年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结存工资应视为税前已承认扣除的工资,以后年度补发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企业主管部门人员工资列支问题 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主管部门属于企业性质或其工资由本单位自主决定的,可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掌握。 十六、关于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问题 对收入、费用年度中间发生额不同步的特殊企业,在年度中间预征所得税时,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年度中间可不进行纳税调整,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 十七、关于企业租用、借用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租用、借用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有出租、出借单位出具的合同或其它单位的证明。并且该项资产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 十八、关于企业开办费中职工工资扣除问题 应按国家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承认扣除。 十九、企业劳动保护用品扣除问题 凡是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岗职工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可按其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变现发钱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企业股权投资征税问题 企业股权投资收回的资金,应附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未分配盈余公积金书面证明,否则按从高征税的原则对待,应按投资收益补税的按投资收益补税;不应补税的可视为投资收回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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