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明电[2003]35号 2003-08-2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5月25日起第三条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597号,以下简称597号文件)文件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各地按月利用金税工程数据抽取程序,在完成本级稽核比对工作并上报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后,抽取本地发票数据并逐级上传集中至总局。总局对这些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对实际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总的看来,各地对该项工作都非常重视,绝大部分地区每月都能按时上报数据,但也有少数地区尚存在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完整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总局决定,今后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时,须对审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为做好该项工作,经研究决定,由总局按月将金税工程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通过一定规则逐级清分至基层退税机关,专用发票清分流程与海关报关单数据清分流程相同。为此,对金税工程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相关事宜再次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按月从金税工程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以下数据 (一)从稽核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以下数据 本地存根联、本地抵扣联、相符存根联、相符抵扣联、各类稽核结果等,该部分数据在597号文件中已有要求,请继续严格执行。 (二)从协查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以下数据 稽核系统转来的所有协查发出发票数据、稽核系统转来的所有协查有误发票数据、稽核系统转来的所有协查无误发票数据。在597号文件中对该部分数据未作抽取和上传要求,自9月份开始各地应同时抽取和上传该部分数据。 二、上述数据上传时间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1月至3月金税工程数据集中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489号)文件要求执行,即: (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每月完成本级交叉稽核清分比对工作并向省局发送稽核结果后,立即进行本级的金税工程相关数据抽取工作,并于当月17日前(遇春节、“五一”、“十一”顺延)抽取数据并上传至省局;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每月完成本级交叉稽核清分比对工作并向总局发送稽核结果后,立即进行本级的金税工程相关数据抽取工作,并于当月20日前(遇春节、“五一”、“十一”顺延)汇齐所辖地市所有数据及本级数据上传至总局。 三、[条款废止] 总局将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需要,按月对相关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后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清分下发。清分下发时间规定如下: (一)7月份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数据,总局集中处理后,将于8月24日清分下发至省级局;各省级局于8月25日清分下发至地市级局;各地市级局于8月27日前将数据传送至办理退税业务的退税机关; (二)自8月份开始,总局将于每月27日将当月稽核比对的有关专用发票数据清分至省级局;各省级局于当月28日清分下发至地市级局;各地市级局于当月30日前将数据传送至办理退税业务的退税机关。 四、各省级、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升级本级金税工程数据抽取程序及MQ数据传输程序,有关升级说明及升级补丁程序请从总局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130.9.1.116/sjjz。 五、请各地尽快将文件精神转发至下级国税机关,并切实组织力量落实好文件各项工作要求。对于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工作执行情况,总局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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