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4]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25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22号        2004-1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因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将不再予以抵扣。

  三、纳税人凡申报抵扣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采集逾期申报抵扣数据。

  四、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稽核比对无误后,予以抵扣。

  特此通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