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566号 2005-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机动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为加强二手车经营的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省局粤国税函[2005]424号转发)的规定精神,现对二手车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指经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下同),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在收取二手车拍卖款项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的二手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取得二手车销售收入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鉴于对消费者的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属于零散税源,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行代征增值税税款。 五、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行须安装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并通过软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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