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6]2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1
摘要:《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4号        2006-08-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