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关业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换证应当收回原有登记证件,纳税人无法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按证件丢失处理。收回的旧税务登记证件,按市、州局统一的规定集中销毁;未使用的及作废的旧税务登记证件,各县(市、区)局应及时清点核对并妥善保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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