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6]23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7
摘要: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按无证户纳税人管理,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来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八、有关业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换证应当收回原有登记证件,纳税人无法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按证件丢失处理。收回的旧税务登记证件,按市、州局统一的规定集中销毁;未使用的及作废的旧税务登记证件,各县(市、区)局应及时清点核对并妥善保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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