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现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销方式,目的是想通过增加销售额而获得利润的同步增长。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企业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 扩大销售,抢占市场的制高点,是目前企业时刻都在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实践证明,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方案三。 但是,税收负担的下降,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同步增长。对于方案一,虽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比较小,但是企业最终获得的利益并不大,而方案二,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有了明显的上升,但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也有了明显的增长。 【综合分析】 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赠购物券销售都比打折销售对企业更为有利呢? 下面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假设商品的购进成本上升1000元(其他条件不变),仅对打折销售和赠送购物券两种情况作一个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 假设商场每销售100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7000元(成本由6000元变为700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率为33%。打8折销售,也就是说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实际支付8000元。商场实现8000元的销售收入,其应缴增值税为(8000-7000)÷(1+17%)×17%=145.3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00-7000)÷(1+17%)-600]×33%=84.05(元);可获得税后净利润为(8000-7000)÷(1+17%)-600-84.05=170.65(元)。 方案二:赠购物券销售 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4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并且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其应缴增值税为(10000+2000-7000-1400)÷(1+17%)×17%=523.08(元);应缴所得税为[(10000-7000)÷(1+17%)-600]×33%=648.15(元);可获得税后净利润为(10000-7000-1400)÷(1+17%)-600-648.15=119.37(元)。 可见,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采用打折销售方式比赠购物券的方式多盈利52.28元(170.65-119.37)。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小结: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高,采用打折销售就比较合算;反之,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低,则采用赠送购物券的方式就比较讨巧。而且,商品成本越低,折扣优惠越大时,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的优势就更加明显。因此,商品零售企业在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切不可只考虑节税效益,而要从企业整体的盈利多少加以考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