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准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要严格遵守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坚决制止截留、滞留税款、收取非法利息等违法违规问题,保证各项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五、不准违规异地转引税款。要严格按照属地征税原则征收税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属地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入库甚至“买卖税款”。 六、不准违规减缓免税。要严格减缓免税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不得违规审批减缓免税,防止“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等问题的发生,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防止税收收入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七、不准虚假代征代扣税款。要严格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各项规定,严禁虚报虚列代征代扣税款,截留、挪用代征代扣手续费,切实规范和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 八、不准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税款入库管理,防止以违背组织收入原则、变通国家税收政策、混级混库入库税款、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异地划转税款、违规减缓免税、虚假代征代扣税款等手段为部门、集体、个人谋取奖金、分成等各种不正当甚至是非法的利益和好处。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遵守上述“八不准”的规定,增强法制观念,搞好自查自纠,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税款入库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税款入库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省局将把加强税款入库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以及财专办、审特办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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