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02
摘要:不准混级混库入库税款。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种,不得将中央税收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税收收入混入中央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7]94号        2007-04-0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征管,税收征收率显著提高,税收收入呈现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态势。但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以及财专办、审特办等部门对国税部门税收征管质量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税款入库中仍然存在“有税不收”、“收过头税”、“转引税款”、“混级混库”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税收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容易滋生不廉洁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严格税收征管、严明财经纪律、严格队伍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款入库管理重申如下要求:

  一、不准违反组织收入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要严禁人为调节收入、“有税不收”,又要防止“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对各级政府核定税收计划脱离经济税源实际的,要积极主动汇报实际税源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不能达成共识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坚决防止以影响关系、影响感情、影响奖励、影响评比等理由违背组织收入原则,切实把组织收入原则落到实处。

  二、不准随意变通税收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农民增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等各项税收政策,既不能随意放宽税收优惠,又不能以影响税收收入等为由不落实税收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思想,充分发挥各项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不准混级混库入库税款。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种,不得将中央税收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税收收入混入中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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