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59号 2008-05-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二……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我省在2004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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