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8]226号 2008-12-0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所列2008年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含所属成员单位),在《通知》下发前2008年企业所得税缴纳未按原规定执行的,应立即改按原规定执行。对企业此前因未按原规定执行而少缴(一般应为总部在我省的企业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对企业此前因未按原规定执行而多缴(一般应为企业集团在我省的成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2月底前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误收退税”给予办理退库,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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