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9]126号 2009-09-1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81号)精神,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对我区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1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规定自2009年8月19日起执行,对2009年8月18日前核准享受就业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剩余的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二、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其他相关税收政策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17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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