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150号 2007-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1月22日 咨询标题: 对于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理解 咨询内容: 老师你好!对于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中的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是不是退税的外汇核销也只有在这期限之内就还可以,还是外汇核销仍按此前规定90天没变呢? 回复: 出口企业提供核销单规定见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文列六类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其他企业先办理退税,后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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