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1-22
摘要: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150号      2007-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1月22日


  咨询标题: 对于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理解

  咨询内容: 老师你好!对于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的中的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是不是退税的外汇核销也只有在这期限之内就还可以,还是外汇核销仍按此前规定90天没变呢?

  回复: 出口企业提供核销单规定见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文列六类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其他企业先办理退税,后提供。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