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是否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10
摘要: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的行为,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是否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答: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的行为,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