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即战略配售,转让时按转让股票还是按转让股权适用营业税?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规定,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股票也应上市流通,属于金融商品。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企业应按转让金融商品计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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