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5]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1
摘要: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5]257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程分包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依据的请示》(淮地税函[2005]14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1日

标签: 建筑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