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14
摘要: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

  七、关于直接下放“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八、关于直接下放“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九、关于直接下放“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关于直接下放“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一、关于直接下放“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二、关于直接下放“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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