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精神。现将我局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认定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2、不适用范围的调整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本办法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具体企业如下: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强调有增减变化: 增加: (1)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主要比28号文件增加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2)不适用范围增加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减少:(1)名单中取消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认定方面的相关要求: 1、分支机构的判定: (1)分支机构定义: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的定义—视同分支机构的情况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局原有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即-A)还仍然按照以前的规定继续进行预缴申报。 强调:新成立的总机构按照此政策增加-A的分配,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的录入,只进行主表及分配表的填写。 2、缴税单位的规定: (1)缴税单位: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不缴税单位:以下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强调:这类分支机构总机构可以不进行分配税款。 ②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了明确。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局原来的规定要求: 总机构下属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年度不参与分配,在下一个年度进行分配。如:2012年2月或8月总机构下属分别成立了2个二级分支机构,在2012年度当年都不参与分配,从2013年1季度开始总机构要给这2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分配税款。 对于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我局规定分支机构企业在当年度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办税服务厅窗口暂不做所得税税种认定,分支机构企业在办理完登记后,到我局所辖管理所进行报到并进行信息备案,各管理所负责人在办理完备案信息手续后,告知纳税人在下一个年度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税种认定并进行当年度的纳税申报。如:分支机构在2012年2月或8月新成立,在2012年度不进行所得税申报,从2013年1季度开始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③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如:某分支机构2013年4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那么从2013年5月开始该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配。 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两种特殊情况的判定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强调:对这类企业在我局要求管辖的分支机构出具总机构的证明,证明该分支机构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我局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5、三级分支机构的规定 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申报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关于预缴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1、总机构企业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2)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2、分支机构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对预缴申报时未提供分配表的处罚规定 1、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规定 1、总机构、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四)对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三因素的规定 1、关于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规定 (1)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2)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强调: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明确了“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进行了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从2013年度1季度开始,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数据,例如:2013年度分支机构“三因素”统一用2012年度的三因素,2013年度不再区分上半年和下半年。 (五)关于预缴申报的申报表和分配表的填报要求 1、预缴申报的要求: (1)总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要求总机构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前,同时将上述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上盖章。 总机构纳税人在网上要录入主表和分配表、企业当期财务报表,由于网上申报已经将主表和分配表进行了监控,因此必须在网上录入主表和分配表后才能上传成功,只录主表不录入分配表系统不允许上传。 总机构纳税人在填写主表申报表时,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相应的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总机构有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即-A)要分别填写主表和分配表,主表中第29行的税款额要与分配表中-A的税款额相等。主表中-A的税款填写在第29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分应分摊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分配表中-A的要求还按照以前的要求填写。 (2)分支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分支机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只录入主表,然后将分配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纸质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所。 分支机构网上申报时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主表时只填写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2、预缴申报表及分配表的填写 (1)关于相同税率申报表及分配表的计算和填写 例题:总机构企业2013年三季度累计:营业收入3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万元,期间费用140万元,其他(税金等)160万元,利润总额1700万元,已缴所得税额325万元,不享受税收优惠,其中:第三季度营业收入500万元,营业成本50万元,利润400万元,该企业据实预缴,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 2012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1、步骤1:计算该企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应纳所得税额=17,000,000.00×25%=4,250,000.00元 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250.000.00元 三季度应补(退)所得税额=4,250,000.00-3,250,000.00元=1,000,000.00元 2、步骤2: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和税额 分支机构本部、分支二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100/800)×0.35+(100/600)×0.35+(200/1200)×0.3=15.2083% 税额:100×50%×15.2083%=7.6042万元=76041.50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200/800)×0.35+(100/600)×0.35+(300/1200)×0.3=22.0833% 税额:100×50%×22.0833%=11.0417万元=110417.00元 分支机构五、六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100/800)×0.35+(100/600)×0.35+(100/1200)×0.3=12.7083% 税额:100×50%×12.7083%=6.3542万元=63541.50元 详见下表:
3、步骤3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2013 年 01 月 01 日 至2013年9月30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4、步骤4:填写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013年07 月01 日 至2013 年09 月 30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2)关于不同税率申报表及分配表的计算和填写 例题:某企业2013年一至二季度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总机构25%税率,三个分支机构的税率分别为25%、15%、18%。一季度应纳税款5万元(单位:万元)(表中为企业2012年三因素数据)
首先:计算税款 企业2013年一至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步骤1、“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57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比例和第15条规定的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10/50+0.35*10/50+0.3*10/50)=10万元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15/50+0.35*15/50+0.3*15/50)=15万元 18%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0.35*25/50+0.35*25/50+0.3*25/50)=25万元 步骤2、“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50*25%=12.5万元 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10*25%=2.5万元 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15*15%=2.25万元 18%税率地区的应纳税额=25*18%=4.5万元 步骤3、“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2013年1-2季度累计总共应纳税款=12.5+2.5+2.25+4.5=21.75万元 2013年1-2季度累计减免税额=250000-217500=32500元 2013年二季度:21.75-5=16.75万元 2013年二季度减免税额=180000-167500=12500元 总机构应纳税额=16.75*50%=8.375万元( 其中25%就地入库4.1875万元,25%预缴入中央国库4.1875 万元) 三个分支机构应分摊=16.75*50%=8.375万元 2013年二季度分支一应预缴税额=8.375*(0.35*10/50+0.35*10/50+0.3*10/50)=1.675万元 2013年二季度分支二应预缴税额=8.375*(0.35*15/50+0.35*15/50+0.3*15/50)=2.5125万元 2013年二季度分支三应预缴税额=8.375*(0.35*25/50+0.35*25/50+0.3*25/50)=4.1875万元 其次:填写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013年04月01日至2013年06月30日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 汇缴申报的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强调: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汇缴报送资料: 1、总机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强调:需要今后需要明确的。 (1)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的格式如何规定? (2)分支机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录机?如何进行补退税款? (3)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分配表如何进行申报?资料如何报送? (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该《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财预[2008]10号文件和28号文件,不适用40号文件和57号公告。 四、日常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关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复核和函复的规定 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如果对分配的税款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二)征管备案信息规定 总机构征管备案包括:各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征管备案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强调:我局总分机构企业先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相关的登记信息,然后总、分机构纳税人到其分管的主管税务所填写《总机构纳税人分支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纳税人总机构信息表》,管理所进行登记信息的管理。特别是对分支机构企业要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告知纳税人,如:通知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下一个年度进行申报提示。 (三)有效证明的提供: 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需提供: 1、总机构拨款证明 2、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 3、管理制度 (四)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2、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4、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五)税收优惠管理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 (六)征管范围划分: 1、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 2、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五、主要实施文件及作废文件 一、主要实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财预[2012]40号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3、财预[2012]453号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主要作废文件 1、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预[2008]10号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3、国税函[2008]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8]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7、国税函[2009]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 (2)关于不同税率申报表及分配表的计算和填写 例题:某企业2013年一至二季度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总机构25%税率,三个分支机构的税率分别为25%、15%、18%。一季度应纳税款5万元(单位:万元) (表中为企业2012年三因素数据)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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