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疏于应对涉税风险而吃亏的情形盘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人气: 时间:2013-02-25
摘要:  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因为错误地理解政策而作出错误的税务处理并最终受到处罚,因为不了解政策细节而在商业谈判中被合作伙伴忽悠 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税务问题而吃亏上当的情况五花八门。记者搜集了企业在境外...

  现象四:企业图方便却忽视了员工个税优惠  
  纳税人吃亏指数:★★★★  
  目前,很多企业都招聘有外籍员工,而且这些外籍员工大多租房住。对这些外籍员工而言,住房补贴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好还是让员工拿着租房发票来报销好?不少企业认为,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比拿发票报销更便捷。但却恰恰忽略了外籍员工应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典型案例:甲企业以现金形式为外籍员工每月发放3000元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该住房补贴属于现金形式,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应并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企业则规定,外籍员工每月可以凭发票报销3000元的租房费用,并且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由于乙企业为外籍员工报销的住房补贴符合免税规定,该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孙健点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财务人员在遇到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时,应该多加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企业员工合理、合法节约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给员工增发的工资。这对员工而言,既能增加经济收入,也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何乐而不为呢。
  
  现象五:土地增值税未能抵减企业收入  
  纳税人吃亏指数:★★★★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抵减企业收入的,抵减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负必然减轻。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单一项目企业,却将企业所得税清算先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结果造成一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过多。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个项目公司,仅开发了一个项目。2010年达到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条件,同时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该公司在2010年末确认了收入和成本,2011年4月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税款1亿元。2011年8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万元,由于2010年已经实现了全部的销售收入,2011年基本无销售收入,且缴纳了大额的增值税,使得2011年度出现了亏损,进而使得2011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没有抵减企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项目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徐贺点评: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与多项目滚动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应该注意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顺序。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之前开展,且清算时一般会有比较大金额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入库,即先入库土地增值税,后入库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可以使得缴纳完土地增值税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两者缴纳的顺序出现颠倒,先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清算土地增值税,则可能会导致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可抵扣,进而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来试图解决此问题,但是该公告在适用条件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企业不要用这个文件来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面临的类似税收“陷阱”,提前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现象六:未作任何税收筹划反而补税  
  纳税人吃亏指数:★★★  
  并购重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的税务问题更是复杂。也正是因为复杂,才给企业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一些企业却恰恰忽略了这些税收筹划空间。
  
  典型案例:A公司是一家跨领域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职能是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对成员企业进行管理。B、C、D公司均为A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从事钢铁相关产业。A集团为了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投资成立了专业的集团控股公司——E公司,负责对不同板块的子公司进行管理。E公司持有B、C、D三家公司的股权,主要职能就是为B、C、D三家公司提供管理上的支持。
  
  为了理顺管理上的产权关系,A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B、C、D三家公司的股权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作价转让给了E公司。B、C、D三家公司均为盈利企业。因此,本次集团内重组A集团公司按照平价转让股权并未产生收益。在本次重组完成1年之后,税务机关对A集团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对A集团公司平价转让股权提出异议,要求A集团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定价原则来重新确定对B、C、D三家公司股权的定价,产生的所得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徐贺点评: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有特殊的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A集团可以充分利用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暂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企业节约现金流支出。同时,建议A集团可以稍稍改变一下重组方式,由转让变成以B、C、D三家公司的股权对E公司投资,即E公司向A集团收购B、C、D三家公司的股权,可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同时也能够达到重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A集团可以暂时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同时也能避免平价转让所产生的税务风险和争议等问题。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