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13]15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7
摘要:对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3]152号      2013-12-27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地产项目中的一套或多套房产实施强制拍卖、变卖并裁定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有关税费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已经为非正常户、注销户,而买受人凭法院等有权部门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办理单方过户并愿意承担过户的有关税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一、 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地产项目中的一套或多套房产实施强制拍卖、变卖并裁定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有关税费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已经为非正常户、注销户,而买受人凭法院等有权部门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办理单方过户并愿意承担过户的有关税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产类型对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对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其中: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的,暂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以购买或抵债形式取得的房产,并能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参考上一环节契税完税证确定的计税金额核定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停止执行在兼有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开发项目中对非住宅按1.4倍系数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对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粵国税发[2008]30号)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附表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和附表7-1《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汇总表》-并作相应调整(见附件1、2)。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五条第(四)点、《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74号)第二条第1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6]39号)第六条第(一)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第三条。

  对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在下发前已进入清算审核程序但未出具清算书面结论的,从新旧政策衔接的角度,可适用本通知。

  附件:(略)

  1.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清算附表5 )

  2.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汇总表(清算附表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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