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至今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 3个多月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被写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 怎样使这一方略落到实处?如何使征税的权力必须由人民来决定变成现实?分管税收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郝如玉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回应舆论对税收立法问题的关注。 “全部授权”致税收立法严重滞后 尽管这种授权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大环境下有其必要性,但对于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何时提请全国人大上升为法律,却没有任何的时间限制,在授权立法的目的、程序等方面也未加任何限制,而且也没有任何的检查和监督机制。这一授权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属于典型的“全部授权”。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其导致的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 从税种数量来看,在我国税制体系现有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其他15个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如今,在国务院制定的15个税收条例中,已制定60年以上的税收条例有4个,制定25年~29年的有7个,制定20年~22年的有2个,制定7年~13年的有2个。 显然,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这种以“条例”形式形成的税收法律框架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影响着税法的效力。 促建“部分授权”税收立法模式 税收立法的模式分为三种:完全不授权、部分授权和全部授权。其中,“完全不授权”模式已经成为各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共识,即议会不立法、政府不得征税。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属于典型的“全部授权”模式,在当今世界各国都是极为罕见的。 修订税收立法授权此其时也 根据现行税制具体情况,第一步就是修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决定,这是因为当前全国人大不宜完全收回授权。如果现在撤销1985年的授权规定、完全收回授权的话,现行以“条例”形式规定的15个税种就丧失了征税的法律依据,只剩下3个税种可以继续征收。这显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且,出于税收立法的程序和时间、税法的技术性等方面的考虑,全国人大也不可能短时间内制定、审议并通过一整套的税收法律。因此,从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当前我们更宜修订税收立法授权,同时加快“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进程,逐步将全部现有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郝如玉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修订1985年税收立法授权,在1985年的授权里增加如下内容:应该在2020年以前,将多数国务院税收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新设立的税种,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税法实施细则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税收政策和税制的重大调整,应向全国人大报告。 通过上述修订,一则可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意味着全国人大收回了新税种的税收立法权;二则将“主法”的制定权交由全国人大,将“实施细则”的制定授权国务院,一方面可以逐步实现税收立法由“全部授权”向“部分授权”转型,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务院在税收立法上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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