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4-04-12
摘要: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

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取消的15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类
  一是《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对做好验证、换证工作所做的规定而设置的。在集中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工作中发挥了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取消原因: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提高,各地征管实践已经很少使用该两表,今后再集中开展验证、换证工作,也无需使用。为减轻纳税人填表负担,有必要取消该两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只需填报《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业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业务,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与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加强日常管理。

  二是《小额税款退税申请表》,是为做好小额税款退税工作而设定,但各地实践中多以通用的退税申请表代替该表。取消原因:取消该表有助于统一退税申请表格式,减轻纳税人负担,也减轻基层税务机关文书报表印制压力,减少浪费。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通过填报通用退税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小额税款退税业务。

  三是《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相关规定而设置的。取消原因: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从“便民办税”服务纳税人角度出发,已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该申请表,取消此表不会影响有奖发票兑奖工作。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无需填报《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只需提供有奖的发票即可办理兑奖;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有奖发票真伪的鉴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

  四是《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而设置的。在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可提供发票真伪鉴定服务资源有限,当时设置该表有利于有序开展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取消原因:为落实“便民办税”,鼓励纳税人鉴别发票的真伪,打击假发票,取消该申请表的填报。同时,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发票的推广使用,发票管理信息平台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已有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发票真伪鉴别。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无需填报《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做发票真伪鉴定,或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税务机关要不断完善信息系统,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真伪鉴别服务水平。

  五是《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对部分自行纳税申报行为需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规定而设置的。该《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是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书面依据,在邮寄、数据电文等申报方式实行的初期阶段,有助于税务机关对此类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监管,有效防范了税收风险。取消原因: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税务系统信息工程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对这部分自行纳税申报业务的审批已失去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也不便于优化为纳税人的服务。总局明确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在申报之前无需再填报《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做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税务机关要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申报数据接收顺畅,确保各种申报方式申报数据的准确衔接和集中统一。

  六是《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设置的,用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取消原因: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等相关征收管理文书已包括该表全部数据项,且《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可实现纳税人基础数据、经营情况、定额比对、税务机关核定、上级审批一表填写,因此,取消《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取消后的管理:取消该表之后,纳税人根据国税函〔2006〕1199号印发的相关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填报相关业务;税务机关要根据定期定额征管流程,做好核定定额相关工作。

  (二)优化货物劳务税收管理流程类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设置的。取消原因:为简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手续,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因此,取消《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要求,做好事后管理。

  (三)规范个人所得税信息采集和税收管理类
  一是《中国大陆公民(包括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自然人登记申请表》等,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而设置的。这些表式是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基本表格,在健全自然人信息资料、强化税收征管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取消原因: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发布,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能够较好地替代以上各表,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表样,能够更好地规范各地自然人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因此取消以上各表。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的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并做好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

  二是《开具个人完税(费)证明申请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的规定而设置的,在规范个人完税证明管理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取消原因: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相关缴税凭证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取消此表可以进一步简化开具手续,给纳税人带来便利。取消后的管理:纳税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完税凭证,具备条件地区的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网站,查询、打印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税证明的时候,要做好对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落实《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规范优化国际税收工作规程类
  一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是《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文件设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取消原因:该申请书由《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替代。取消后的管理:申请人填写《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规定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是《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设置的,取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该申请表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替代。取消该文书提高了支付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一方面,最直接的变化就是不需向税务部门申请便可直接支付的外汇资金由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提高到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免去了这部分资金的税务证明手续。另一方面,按照以前的规程,进行对外支付前,需要先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再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期间除了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外,还要提供完税证明、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等材料,经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出具税务证明后,才能去银行办理付汇业务。备案制实施后,大幅简化了相关手续和材料。取消后的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当场对纳税等事项进行审核,而改为事后审核调查是否完成纳税,只需下载并填写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与合同一起提交税务机关,然后持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就能到银行办理付汇相关手续了。并且多次对外支付属于同一笔合同的,只需在首次申请税务备案时提供合同复印件,此后备案不用提供。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到位。要深刻领会加强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对于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落实两个减负的重要意义;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做好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需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征管流程、调整纸质文书印制方案的,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深入调查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避免因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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