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及不同范畴的“工资”概念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中国税务 人气: 时间:2014-06-25
摘要:在企业实际工作中,涉及工资的概念较多,在内容与数据上多有交集,因此,可能造成对相关不同概念的混淆与误解,导致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为此,有必要厘清有关工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差错。本文主要从概念范畴、政策依据...

  3、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总额。

  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总额: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各项社保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

  在2008年前,“工资薪金总额”称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叫“计税工资”,即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采取限额列支的办法,具体规定是:内资非国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国有企业采取税利挂钩的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与实现税利增减比例浮动管理方式:“三资”企业没有限额要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以上级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2008年以后,我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支出”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取消了内资非国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管理,其他管理要求依然实行。但对不实行限额管理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增加了支出合理性与真实性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其中第(四)条的规定是首次提出的要求,彰显刚性管理的特征。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来看,如果是采取非限额管理的方式,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规定基本相同。另外,“工资薪金总额”还是企业按比例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依据。

  4、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是公民个人取得收入的一个税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

  一般来说,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也应属于单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但不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也可能属于单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例如1,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但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2,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包括在“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如果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就须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适用主体的区别
  1、工资总额
  是单位主体向其成员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而不论劳动报酬的列支渠道。另外,任何单位都要统计并上报“工资总额报表”的数据。

  2、职工薪酬
  是单位主体向其成员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福利或为其成员而实际支付或发生的各项支出,也不论劳动报酬的列支渠道。但“职工薪酬”只是在企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核算,在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职工薪酬”的核算。

  3、工资薪金总额
  是单位主体向其成员支付的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全部劳动报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才涉及“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而不是所有单位。“工资总额”与“工资、薪金支出”的涵盖项目略有差异。例如,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误餐补贴则包括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中。

  4、工资薪金所得
  是雇员主体的收入(所得)概念,而不是单位主体的支出概念。但又由于单位必须履行为本单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单位要争取掌握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二、“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联系
  “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互相之间的交集还是很多。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差异,它们之间会经常发生重合,这也是四者之间容易混淆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重合度较高。例如,如果单位的“工资总额”都是在成本费用列支的,那么,“工资总额”可能等同于“工资薪金总额”。另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便于考核管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需同时使用“工资薪金总额”、“工资总额”这两个概念,而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

  同样,很多情况下,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可能等同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薪金所得”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要分别不同的范畴和用途使用统计概念范畴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概念范畴的“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概念范畴的“工资薪金总额”和个人所得税法概念范畴的“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会出现原则性错误,甚至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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