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偷税(妨碍追缴欠税、抗税等)处罚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 (三)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2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一)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二)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2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实现应税收入、项目不按照规定正确入账且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销售收入或者视同销售的收入不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金的; (三)将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 (四)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照规定申报补税的; (六)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 (七)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2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标准 1、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所偷税款数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处所偷税款数额1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3、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1)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2)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2.5倍以下罚款; (3)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罚款; (4)采用其他手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罚款。 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5、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罚款; (2)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罚款; (3)其他情形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罚款。 6、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以上至1.5倍以下罚款。 7、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列举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按其中适用较重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处欠缴税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少缴或应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执行标准 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扣缴义务人拒绝补缴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至3倍罚款。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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