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来源:东营市国税局 作者:东营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10-26
摘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检查类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执行标准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1)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

  (1)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银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以十五万元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五千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五千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七、纳税担保类

  3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7、《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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