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开展青海省契税地方立法调研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0]1740号 2020-10-26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于2020年8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契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引导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契税法》授权,合理有效确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情形,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契税地方立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研内容 (一)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征税范围、税率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流程与部门配合等情况; (二)2016年至2020年契税收入情况,按照征税对象区分(具体包括土地、房屋,其中土地按类别划分,房屋细分为增量、存量房)的收入情况(见附表); (三)2016年至2020年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情况,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用面积,征地补偿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后契税征管现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用补偿后契税征管现状(见附表); (四)近3年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开发运行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土地出让情况、房屋交易情况(住房需求类型、房屋成交类型分析)等; (五)《契税法》颁布后,对本地区契税适用税率(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有何调整建议并说明理由; (六)《契税法》颁布后,本地区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情形有何建议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调研方式和要求 契税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各地按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原则,在中央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契税制度,发挥契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对健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请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沟通协调,采取座谈、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按时高效完成调研工作,并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各地区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021年3月1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财政部门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278969367@qq.com,税务部门将电子版发送至省局ftp//财产和行为税处/契税地方立法调研文件夹下)。 (二)调研报告要对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就下一步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征收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3月2日至3月31日赴相关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及地区另行通知)。各地在调研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唐壬民,0971-3660044; 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徐晓春,0971-8225736。 附表:年度契税分税目收入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年度契税分税目收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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