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06
摘要: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按照税务机关初评、A级纳税人公示、税务机关确定等步骤进行。

  (一)税务机关初评。由税务机关审核已采集的纳税信用信息,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初步评价。

  (二)A级纳税人公示。对初步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税务机关确定。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按纳税申报年度评价,每年1月启动,具体启动时间由各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确定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每年4月公开、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影响纳税人以前纳税申报年度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评价结果的,应补充以前纳税申报年度纳税信用信息,调整评价结果。

  纳税人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纳税人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确定,通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60日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自我查询服务核实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核实期满15日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开放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在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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