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3-06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统筹,各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纳税信用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信用管理的联络、协调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行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一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开展战略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实行按月采集,进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能自动采集的,由系统自动采集进入纳税信用数据库;不能自动采集的,通过人工采集进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