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3]105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5
摘要: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3]1052号                         2013-06-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3公里以内收费                                 13元
基本单价  2.3元/公里
 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5分钟早晚高峰期间加收2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其他时段加收1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
 预约叫车服务费     提前4小时以上预约每次6元,4小时以内预约每次5元。
 空驶费   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公里部分,基本单价加收50%的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
夜间收费   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基本单价加收20%的费用。
合乘收费    合乘里程部分,按非合乘情况下应付金额的60%付费。
燃油附加费   1元/运次
备注:1. 早高峰为7:00(含)-9:00(不含);晚高峰为17:00(含)-19:00(不含)。
2. 出租车计价段里程精确到500米,时间精确到2.5分钟;出租汽车收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 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4. 按日结算的包车及出北京行政区域的客运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附件2: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

一、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以下简称油价)变动幅度实行联动。

二、以3个月为1个周期,定期测算油价变动幅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

三、油价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时,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

四、油价变动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顺序承担油价风险,适时疏导油价影响”的原则,采取驾驶员负担和企业、政府临时补贴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五、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测算。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提出调整燃油附加费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对外公布实施,不再另行听证。

六、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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