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5]145号 2015-9-1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加强省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官方微博、微信的开通运行,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国税部门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务微博、微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官方政务微博、微信,依托新浪网、腾讯网两个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国税形象。 第三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遵循依法合规、定位准确、选题适当、表述客观、反应及时的原则开展工作,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渠道和表达意愿、参与监督的途径。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成立“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编辑小组、协作小组(以下简称编辑小组、协作小组),形成上下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官方微博、微信的持续高效运行。 编辑小组:设在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的发布、监测、后续管理等日常运作。编辑小组由直接负责人、内容编辑、互动编辑构成。 协作小组:主要负责与编辑小组的沟通联络、日常稿件供应、互动处理以及舆论引导等工作。省局各单位指派1名同志,各市局、县(区)局确定至少1名同志作为微博、微信联络员,组成协作小组,形成“安徽国税”微博、微信运行支撑团队。 第三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由编辑小组专人、专机、定时发布。 内容编辑负责微博、微信的组稿及发布工作,其中微博内容要根据其“短平快”的特点结合相对固定的“微博话题”做到短小、简洁、明快、活泼、质朴、亲切;微信内容要突出微信“内容集合化、形式杂志化”的特点,力求体现权威性、综合性、服务性。 直接负责人负责微博、微信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微博、微信的形式、内容、涉密情况等。重要信息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协作小组应做好日常供稿工作。省局各单位、各市、县(区)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宣传需要向编辑小组供稿,编辑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单位约稿,各单位协作小组成员负责与编辑小组联络开展供稿工作。编辑小组负责对来稿审核、发布。 第六条 互动编辑每日定时查看“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监控微博、微信运行情况。对网友通过微博、微信,以评论、私信、@(点名)等方式进行咨询、建议、批评、投诉、举报等情况,互动编辑负责及时做好接收转办、回复、处理工作。 对于网友的咨询类问题,由互动编辑按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口径答复,如咨询问题不属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题库范围,由互动编辑转至相关业务处室协作小组成员处理,待反馈后及时回复。 对于网友的建议、批评类问题,由互动编辑转至相关处室协作小组成员处理,待反馈后及时回复,需要进一步回复进展的要做到跟踪回复,与网友取得良性互动。 对于网友的投诉、举报类问题,由互动编辑根据类型(纳税服务投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转至相关处室协作小组成员处理,并回复告知投诉举报人其反映问题已转入相关程序处理,做好投诉举报人与相关处室的衔接工作。对于该类情况,互动编辑要注意与投诉举报人沟通,关注事态进展,消除不良影响,防止发生网络舆情事件。 各单位协作小组成员应及时、按程序做好本单位(部门)相关互动来件的承办工作。对于咨询类,建议、批评类问题,协作小组成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反馈互动编辑;对于投诉、举报类问题,协作小组成员应将调查进展及时反馈互动编辑。 第七条 编辑小组应加强微博、微信协作小组的管理与培训。要明确操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并做好各市、县(区)国税局官方微博、微信账号的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微博、微信运行、应对处理等内容培训,并通过不定期举办专题讨论、案例交流等形式,研究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升“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管理能力。 第八条 发生微博、微信突发事件或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事件时,事件涉及的责任市局、省局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会同编辑小组商定处置对策,由编辑小组发布相关信息。各责任市局、省局相关单位还应配合编辑小组做好事件后续跟踪及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 编辑小组应定期对“安徽国税”微博、微信发布、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省局办公室。对微博、微信突发事件或关注度高的重大事件,还应形成专题情况反馈,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 第四章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管理 第十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及本省其他各级国税官方微博、微信构成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 各市、县(区)国税局结合自身实际,可以选择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其注册机构应为本单位,注册名称使用单位全称(如: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或规范化简称(如:合肥国税),同时,必须加“V”认证。 各市局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与省局编辑小组保持联系,具体由各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实行报备制。已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的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应及时报至省局微博、微信编辑小组备案,未经报备的微博、微信,不得发布与税务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应强化与本省其他各级国税官方微博、微信的联动,切实发挥安徽国税微博、微信舆论场的作用;并通过微博强化与其他税务官方微博、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民间草根微博的互动,有效提升“安徽国税”微博的开放性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安徽国税官方微博、微信群中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微博、微信的日常维护,避免其成为休眠号,其中:微博更新每周不得少于5条,微信发布每周不得少于1期。 第十四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发布稿件、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一律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各市局、省局各单位应对税务干部私人微博加强教育管理,督促其严格自律,禁止发布、转载不良言论,泄露工作秘密,损害税务干部形象,不得擅自对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相关部门要在财力、人力、物力上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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