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残值的概念,改变了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摊销范围和方法、减值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新准则虽然变化较多,但与税法之间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不同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对投入无形资产的计量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对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相关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取得无形资产的计价不同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仍以购买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 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不同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可以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税法则规定,除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外,其他无形资产均可以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的期限不同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规定,外购的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摊销,但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同时还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无形资产减值的处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在摊销时应当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技术开发费的扣除标准不同 根据新准则和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据实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无形资产如果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企业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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