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3]52号 2013-7-3 各市、县(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明确了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党发[2013]7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政策及贯彻落实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意见》之二十四条)。 (二)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意见》之二十五条)。 (三)帮扶中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意见》之二十六条)。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现有各类行政许可,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坚决取消。……对虽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意见》之二十七条,其它内容与税收无关,略)。 (五)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意见》之二十八条,其它内容与税收无关,略) 二、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下发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意见》所指的新办企业,是指自自治区党委、政府《意见》下发之日后新办的企业。 (三)关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执行。 (四)关于减免中小企业证、照类工本费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是指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五)关于免征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及执行时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财(综)发[2013]275号),自,2013年5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免问题,另行通知。 (六)本《意见》中所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政策性报批类的权限及程序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日 附件: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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