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 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企业在着力降成本、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中国经济周刊》对这些问题和争议进行了采访。 争议一 不犯大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 9年前,早在《劳动合同法》处于“草案”研讨起草阶段,就隐藏着未来将会“发生一场激烈争议”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 然而,高票通过的背后,依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 “当时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意见都针锋相对。”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 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主的反应比较激烈。 “目前最让我头疼的是对员工的管理。员工随便说一句家里有事,说不来上班就不来了,即便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不来。我们不能扣着他的押金,也不能扣着工资不发给他,不发工资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没有任何办法。” 赵秀秀是北京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公司的总经理,公司2004年成立,在成功度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路摸爬滚打至今已12年,现在企业拥有员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起员工管理问题时唉声叹气。 赵秀秀所遭遇的人员管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条款,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重大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犯的小错,是开不掉人的,要开人就给予经济补偿。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赵秀秀说。 争议二 无固定期限大中小企业不能一刀切? 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签订无固定期限条款的争议也很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最头疼的是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接下来我要不要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如果签了,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如果不签,就得给他经济补偿。”赵秀秀通过《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希望用工能够灵活一些,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能够把握在企业手里,而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第三次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赵秀秀只是众多小微企业的代表,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小型、微型企业迅猛发展,这类主体对用工灵活性的需求更加强烈。 赵秀秀所言得到苏海南副会长的认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业难以做到。” 苏海南回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讨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人是不太赞成签两次合同后劳动者就有权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大中型企业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具备这个条件,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完全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去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活。”苏海南认为,大中型企业签无固定期限的面不要太大,至于签几次合同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细节问题,下一步可以再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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