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组概述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相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从经济实质上讲,企业重组是对企业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资源要素的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经营模式,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法律形式角度,企业重组是企业股权、债权等一系列资产和企业债务的转让以及再投资行为,企业重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多重组合。 (二)企业重组基本类型 从税法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企业重组类型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例如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定,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其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以及二者的混合。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股权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对价。 资产收购是指受让方购买转让方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受让方是支付对价直接取得转让方的实质经营性资产而非其股权。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资产收购中,受让方支付的对价形式与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相同。 企业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取得由合并企业所支付的股权或非股权对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立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对价,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企业重组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处理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是常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据此,企业重组应当按照交易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这是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原则规定,至于具体重组类型一般性税务处理,由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细化。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二)债务重组
(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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