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集团下公司是属于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涉及的税务事项我们有以下问题:
1.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2.各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以上资金池借款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理解?如果资金池借款的利息收入涉及要缴纳增值税,那我们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在支付资金池利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做进项抵扣吗?
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贷款服务一方不得抵扣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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