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设计应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相适应。应逐步将趋于连续的、稳定的消费支出纳入到费用扣除的范畴中来,包括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教育、医疗、保险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中国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明确了方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背景下,如何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成为改革焦点。 考虑到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结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应主要遵循净收入课税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生存权、发展权的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征管的便利原则。下面以江苏省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为例,做进一步分析。 江苏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从总体趋势上来看,基本呈现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趋势。2002年~2015年,江苏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从81.86亿元增长到902.22亿元,年均可比增长17.5%。从分项目收入来看,2014年江苏省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5.49%,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占到25.5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所得的税收所占比重也在10%以上。 从居民收支变动来看,目前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适应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动,无法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目前,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4个分项。江苏省个人所得税中,工资性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从2003年的52.08%下降到2014年的45.49%,下降了近6.6个百分点;财产性所得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8.83%提高到2014年的37.5%,提高了近8.7个百分点。一般来说,工资性收入是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主要来源,而且越是收入较低的居民阶层,其工资性收入在其总收入的比重越高,反之,收入较高的居民阶层,其财产性收入在其总收入的比重越高。因为代扣代缴,工资性所得税收执行较为到位,财产性收入则反之。 从居民分项消费结构来看,费用扣除标准不能适应其变动。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从2002年的6043元增加到2015年的2496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年均增长8.54%。一些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比重在不断下降,如食品消费支出占比从2002年40.41%下降到2015年的28.05%。而居住消费支出的比重从2002年的11.45%提高到2015年的22.61%,交通通信支出的比重也从2002年的8.27%提高到2015年的14.5%。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反映出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内涵的变化,需要在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上做出适应性调整。 参考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设计,笔者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设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费用扣除标准要与税制模式相适应。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必须要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相适应。要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改革是一个渐进的推进过程,综合所得的范畴也将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逐步将趋于连续的、稳定的消费支出纳入到费用扣除的范畴中来。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要体现其合理性与客观性,充分反映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教育、医疗、保险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居民经常性、连续性的所得应归类为综合所得,而不连续、偶然性的所得则应作为分类所得进行征税。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可以归入综合所得范畴。财产转让所得,利息、红利、股息及其他所得可纳入分类所得项目。 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费用扣除标准设计应指数化,允许其根据消费支出水平变化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具体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准额度和基准年度。以基准年度的基本消费支出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基准数额,同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可根据以后年度消费支出的变动调整。 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一般来说,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费用扣除制度比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费用扣除制度能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尤其是诸如专项费用等主要包括子女教育费用扣除、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医疗费用扣除等扣除项目。由于不同收入家庭、不同消费时段的差异性较大,比如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不同地区房价有较大差异,不宜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扣除,可以采用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建立区域差异性的费用扣除标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与消费结构差异。比如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不同地区房价有着较大的差异,不宜采用统一的标准扣除。有必要实施区域差异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考虑“基准+浮动”的费用扣除模式,即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测算方法,形成全国范围内相同的费用扣除基准。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异,允许地方政府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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