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来源:青岛国税 作者:青岛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7-07
摘要: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涉及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涉及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除外)的凭证有哪些?
 
  答: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允许凭票抵扣(计算扣除)的凭证有哪些?
 
  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进行操作?
 
  答:1.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时按照票面税额或计算税额,先抵扣11%(购进扣税);
 
  2.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耗扣税);
 
  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
 
  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的,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本次规定未做政策调整;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分为两种情形,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维持13%不变,用于其余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1%.
 
  八、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分别核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什么是销售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十、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自哪天开始执行?
 
  答:《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有何变化?
 
  答: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十二、简并增值税税率申报表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1.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2.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
 
  十三、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变化部分如何填写?
 
  答:1.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2.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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