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225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4号 2017-04-20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加快福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2017225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有关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11年l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影视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其它普惠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减轻民营企业税负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积极开展相关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诉求,立足地税部门工作职能,积极为促进我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出谋献策。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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