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职工福利和保险费支出 |
项目 |
比例 |
文件依据 |
工资薪金 |
100%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加计100%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职工福利费 |
14%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8%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00%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
职工工会经费 |
2%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1%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100%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
5% |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商业保险费 |
0%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100%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利息费用 |
项目 |
比例 |
文件依据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5%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0% |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0%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孰低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利息费用 |
100%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为限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准而发生支出,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项目 |
比例 |
文件依据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5%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18% |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100%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捐赠支出 |
项目 |
比例 |
文件依据 |
公益性捐赠 |
12%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00%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
非公益性捐赠 |
0%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