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特别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的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3.自2017年1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经省国税局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5.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7.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提示:对于提供建筑服务,要求注明的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而无需具体到详细地址 8.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对于销售不动产,要求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对于出租不动产,要求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0.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提示:增值税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即为其他个人。 12.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13.国税机关为出售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4.税务机关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5.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个人信用卡行业代理人、个人旅游行业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提示:各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或者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其他个人等),地税机关通过新系统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对于销售不动产,要求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7.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18.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或者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地税机关通过新系统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提示:对于出租不动产,要求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9.地税机关按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20.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的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在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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