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能否抵减或扣除? 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属于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列入“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上,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增值税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抵减,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是否包括缴纳的契税,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理解,契税不属于增值税上的抵减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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