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处置会计核算为利得税务为损失该如何纳税调整? A105090第一列会计账载损失填写负数吗? 解答: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对于税会差异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固定资产处置时,如果处置收入大于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就会产生会计上的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益)。但是,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小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会出现“资产损失”,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这种情况,最容易出现的是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有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以及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采用了加速折旧而税务折旧是按照直线法折旧的。 比如,某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与计税基础初始值一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6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还计提了10万元的减值准备。现在处置对外销售了35万元(不含税,税率13%)。 (一)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万元 累计折旧 6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处置款项 借:银行存款 39.5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5(35×13%)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 5万元 (二)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处置损益=30万元-(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属于资产损失。 2.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固定资产损失”栏填报,在“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列填写-5万元,最后“纳税调整金额”列自动显示为10万元(正好是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9.05
固定资产减值及折旧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减值当期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例1]顺达公司2003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8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2004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200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476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固定资产已提折旧=800×3=2400(万元) 计税基础=8000-2400=56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5600-4760=8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4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400000 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顺达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2840万元(2000+840),应缴所得税为937.2万元(2840x33%)。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760万元,计税基础为5600万元(8000-24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7.2万元(840×33%)。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66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7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372000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折旧差异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比较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两者的差额后,再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顺达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7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4760+7=680(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8000+10=8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两者的差额。 2006年以后该项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 借:所得税 382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04000 (2)2008年 借:所得税 4224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04000 以下年度会计分录略。 [例3]承例2,若顺达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5年。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St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4760+5=952(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8000+10=8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大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增两者的差额,但在2012年、2013年,会计核算上不再计提折旧,税法上仍允许计提折IH 800万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800万元。 2006年后该项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 借:所得税 382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27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101600 (2)2008年 借:所得税 3326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7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101600 以下年度略。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可转回,以后年度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价值,因此产生的都是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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