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都记者根据这两份文件,结合此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整理出如下的个税拟申报流程。 一、基本流程 1、纳税人要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2、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要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3、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4、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会对税款会进行汇总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到底怎么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 也就是说 每月月薪 减 “五/四/三险一金” 减 子女教育 1000元 (夫妻共摊,二胎另计) 减 继续教育 400元/300元 减 首套房贷款利息 1000元 (夫妻减一方) 减 租房房租 1200元/1000元/800元 (夫妻同城减一方,不同城分别扣除,不与房贷扣除共享) 减 赡养老人 2000元 (赡养人60岁以上,兄弟姐妹共摊) 此外,在大病医疗方面 每年或可再扣除6万元 得到的每月余数 再对照下表查看缴税金额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数据为27590 二、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提交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1、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2、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的个人: 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3、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 其收入减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三、信息更正修改 1、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扣缴义务人(通俗说就是给你发钱的单位或个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并根据情形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退税 如果未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等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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