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案例解析 例:甲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支出5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2018年可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甲企业2018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成本费用700万元,其中研发支出500万元,无其他业务和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对研发支出不扣减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75万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00-700-375)×25%=6.25万元。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4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00万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200-400-300)×25%=25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见,企业在选择是否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采用净额法对获得政府补助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将对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在政策中规定,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与此相关的研发支出金额不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以不征税收入金额为限,则将政府补助作为和不作为征税收入,不会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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