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请问房开企业预售阶段预交的土地增值稅是否计提计入税金及附加呢?若不计入稅金附加,则预交所得稅时就没法扣除了!地方附加税也是这个道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内容: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但是,《A200000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没有给出计算过程,是不是可以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没有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3.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我认为在填报《A200000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可以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建议你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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