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受影响职工职业介绍补贴。 持有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空岗信息和求职者信息,匹配并开具职业介绍推荐信,并及时在系统反馈职业介绍成功结果。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人社部门除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核验相关人员参保记录,符合补贴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6.高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 (1)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学校按要求向市职培中心报送职业技能培训承办机构情况表、学校基本情况和负责机构人员联系表、年度培训计划,市职培中心会同市技鉴中心对学校培训资质进行审核,并对学校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全年培训计划报市人社局复核,并据复核结果下达年度指导性培训计划。学校应在组织培训两周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考核鉴定情况,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在系统提交资金申请并报送补贴人员花名册,市职培中心在次季度首月15日对申请补贴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其中市技鉴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核对。市职培中心于次季度首月25日前填写补贴汇总表、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市人社局复核,并据复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 (2)高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学校按要求向市职培中心报送创业培训承办机构情况表、学校基本情况和负责机构人员联系表、年度培训计划,市职培中心对学校培训资质、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全年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据复核结果下达年度指导性培训计划。学校在组织培训两周内将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录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考核情况,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在系统提交资金申请并报送补贴人员花名册,市职培中心在次季度首月25日前填写补贴汇总表、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市人社部门复核,并据复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 7.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受影响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预申报申请,提交有关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预审通过后,可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相关受影响职工参训期间的参保记录,经审核通过的,按符合条件参训受影响职工人数核算补贴金额,并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预申报申请应于2019年底前提出,2019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 8.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受影响职工,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可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培训机构所在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申请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相关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审核通过后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补贴申请应于取得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出。有关人员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四)按半年申请项目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人在每年5月1-31日和10月1-31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分别在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分别在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拨付资金。 (五)按年度申请项目 1.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申请人在每年3月1日-7月31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年度起至申请年度6月30日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于9月30日前拨付资金。 补贴申请时,被吸纳就业人员必须在申请人单位工作。申请人申请上年度起至申请年度6月30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7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在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年度起至申请年度12月31日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次年3月31日前拨付资金。 3.求职创业补贴。 各院校在每年3月31日前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集中自愿申请,院校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人员名单需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院校在4月10日前将公示通过的人员信息录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从系统导出《广东省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提交给市高指中心,并将公示通过的人员信息材料整理建立书面档案台账。市高指中心在4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到院校的对公账号上,院校在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毕业生。在财政资金到位前由高校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应存入学生银行卡内,不得现金发放。院校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及《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情况跟踪表》在9月30日前报给市高指中心。 4.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申请人在每年6月1-3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完成受理、审核,市就业中心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7月31日前拨付资金。 5.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申请人在每年6月30日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 三、申请期限 各补贴项目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应当期申请,除上述有规定的情况外,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不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四、其他 (一)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 1.企业申请。申请人在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向参保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简称系统,下同),通过系统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比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受影响的在岗职工名单由企业确定,并在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时,将《企业受影响职工花名册》报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本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职工申请。申请人在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向原就业地或居住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 1.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实施前(即2019年4月1日前)已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享受过社区就业补贴待遇的女性人员,如其在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实施后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要求参保,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如下办理:女性年满50周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23号)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并享受补贴,享受补贴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如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两个险种中,其中任一险种达到前述条款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先行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人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的险种继续缴费至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不享受就业补贴。 2.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实施后首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条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补贴年龄界限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号)执行,即: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满55周岁执行。 (三)补贴资金补发 对于符合补贴条件,因客观因素应发未发的补贴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给予补发。补贴资金划拨前,因申请人已死亡或注销等原因致使补贴资金不能发放的,不再发放。 (四)补贴资金账户管理 申请人须保证收款账户正常使用,如因申请人银行账户异常,导致无法划拨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银行账户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将变更后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资料提交原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真实,补贴资金不予发放。 因申请人账户原因导致补贴资金划拨失败,资金划拨部门收到银行退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原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原受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变更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资金拨付部门重新划拨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退回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1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未按规定办理注销失业登记的,不能享受失业人员相关补贴,已经申领补贴的,补贴资金应退回划拨单位账户。 申请人经认定为违规申领的,所获取的补贴资金应当退回原资金拨付账户,属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项目的退款按失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贴资金公示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各区人社部门按市财政部门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七)补贴资金档案管理 申请人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交的材料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以备查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就业补助资金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广州市促进就业补贴申请材料 附件2:广州市促进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3: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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