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9]3号 2019-6-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现就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理机构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下同)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港澳台人员由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区人社部门,下同)复核、拨付。 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以下称“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认定由申请人原就业地(或居住地)或参保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认定工作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 创业培训补贴(非高校学生)、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招用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空岗信息补助、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招聘会补贴、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补贴、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受影响职工职业介绍补贴、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受影响企业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由申请人注册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复核、拨付。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用人单位留用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由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简称市高指中心,下同)受理、审核,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下同)复核、拨付。 高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由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简称市职培中心,下同)负责受理、审核,其中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市技鉴中心,下同)对职业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核对并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下同)复核后拨付,高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由市职培中心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复核后拨付。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高指中心受理、审核,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简称市就业中心,下同)复核、拨付。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或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注册个人账号进行申领。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进行申领。 各区人社部门以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可将本辖区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延伸至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区级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下放的相关补贴受理、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办理流程 (一)按月申请项目 1.创业培训补贴(非高校学生)。 申请人向区人社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非高校学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在每月1-1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每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每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申请人在每月1-25日向市高指中心提出申请,市高指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补贴申请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无变更法人记录)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代表人)必须是参赛项目负责人。获奖时尚未注册登记的获奖创业项目应出具《注册公司与参赛项目相符证明》,参赛成员须在证明上签名确认。 3.受影响企业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申请人在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送区社保经办机构核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时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二)按两个月申请项目 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1-2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租用场地的地址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且连续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创业人员,申请租金补贴累计均不得超过3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被带动就业人员必须在申请人单位工作。 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逾期不再受理。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实施前已成功领取过租金补贴且未满3年的申请人,可按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规定继续申领;符合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文租金补贴规定但在文件实施前已过申请期的,不受3年申请期限的限制,可按要求继续申请租金补贴。正在享受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三)按季度申请项目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招用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社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申请应在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提出,其余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港澳台人员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补贴申请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正在享受上述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3.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市高指中心提出申请,市高指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由见习单位统一代为申请,发放至见习学员本人。 申请单位必须是通过市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须在市高指中心招聘信息系统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见习人员信息录入至系统。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在市人社局官网的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中进行未就业登记且见习期内没有用工备案、没有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24岁失业青年须按《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见习学员只能在一家见习单位申请上述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和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应在见习期满6个月内提出,就业见习用人单位留用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4.空岗信息补助,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招聘会补贴,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补贴。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台帐材料,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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