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企业成为“变票”工具 想赚“省心”钱,谁知“馅饼”是陷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涵希 潘美霞 罗柳燕 人气: 时间:2019-12-03
摘要:不用管购进货物的仓储、运输,买方自行到供货方提货;销售完成后,按照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单给下游企业开票即可不费工、不费力即可赚差价。赚差价的中间商李某自认为找到了好机会,果真如此吗? 1、糊涂会计,轻信人言乱开票 我真不知道粗白油与燃料油是不一样

  不用管购进货物的仓储、运输,买方自行到供货方提货;销售完成后,按照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单给下游企业开票即可——不费工、不费力即可赚差价。“赚差价”的中间商李某自认为找到了好“机会”,果真如此吗?

  1、糊涂会计,轻信人言乱开票

  “我真不知道粗白油与燃料油是不一样的产品,不然在开票时绝对不会乱改的。”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科,F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李某一脸懊悔。

  近日,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F公司进行税收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进货品名与对外销售所开发票货物名称不符问题,经过核查,检查人员认定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取得虚开发票并在销售开票时存在变票行为,导致下游企业偷逃消费税等税款。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043万元的处理决定。

  今年初,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征管部门移交的涉税线索,称F公司可能存在发票违法行为。检查人员接信后,迅速用软件工具对F公司近年来发票信息进行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发现,F公司在2018年3月~4月期间,取得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35万元,货物名称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取得14份沥青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16万元。但可疑的是,该公司在对外销售时除开具了9份沥青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对外开具了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059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销非所购,涉嫌变票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随即对F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F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建材批发和零售等业务。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为2018年3月~5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现其开票数据异常后,已停止为企业供票,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实。从其开票数据看,企业所有业务进项品名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沥青油等货物,其对外开票的销售货物,除沥青油以外,其他货物均进销不一致。

  针对企业存在的发票信息疑点,检查人员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兼财务李某在接受检查人员问询时,连连表示受了骗。

  李某称,由于企业没有自己的仓库场地,经朋友介绍,F公司在经营过中,采取客户到供货方提货的经营方式。企业从上游供货方购入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货物后,由客户直接到供货方公司仓库提货,提货时三方均通过出示、传递《货权转移通知书》办理交接货物手续。而作为中间商的F公司负责人李某,通常不到现场作货物交接,仅根据客户收货后提供的收货确认函,为其开具销售发票。

  对于对外销售开票时为何改变货物名称,李某声称,当时供货方H公司传过来的电子合同显示,这批货物是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货物,但李某与其联系时,供货方坚称这批货就是燃料油,并且承诺,用户采购时若非燃料油,F公司可以不付款,如果发生退货也由其承担运费等损失。由于是朋友介绍的合作关系,而且不用费力就可以赚取差价,于是李某轻信了对方的解释,接受了供货方提供的品名为轻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下游客户——M公司提供的收货确认函上的货物名称,为其开具了品名为燃料油的销售发票。

  2、追踪溯源,上下游现古怪交易

  情况真如李某说的那样吗?她是果真不了解购销货物情况被人蒙骗,还是另有隐情?

  检查人员随即对F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等进行了检查,核查了企业的经营信息,同时询问了其他企业人员,确认该公司不存在采购货物后对外委托加工再销售的情况。

  检查人员经过实地核实了解到,为图省事,在企业的购销交易过程中,李某的确一直采取客户自提货的经营方式,其所售货物没有被移动过,也没有产生任何运输费用。此外,实地核查后,检查人员确认,该公司从未取得过名为“燃料油”的货物,却对外开具了5179.15吨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金额共计2059万元的销项发票给其下游客户M公司,确实存在变票开具行为。

  为彻底查清F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检查组决定奔赴其上游H公司、下游M公司所在地进行外调取证。

  检查组在F公司的下游企业——M石化公司所在地协查时,发现这家企业竟然为H公司开票销售过货物,是H公司的上游企业!H公司卖给F公司的名为3#粗白油和工业用碳十粗芳烃(非消费税应税项目)等货物,最初的供货商竟然是M公司。

  H公司在将货物“卖”给F公司后,向其开具了品名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随后,M公司又找上门来,转而向F公司“购买”这批货物。而F公司则在上游H公司“信誓旦旦”的保证下,将这批货物转手“卖”给了M公司,并轻信了H公司的话,变更货物名称为M公司开具了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经过一系列“操作”,这批货物又原封不动回到了M公司,但货物名称却从最初的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变成了“燃料油”。

  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M公司的业务经理高某竟然是H公司的实际控制人——M公司与H公司是关联企业。

  3、联手“做局”,企业贪利落陷阱

  费这么大周折,M和H公司究竟有什么目的?F公司在其所“做局”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围绕这些疑点,专案组对M公司、H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H公司均为商贸公司,既不存在加工油品的生产能力,也没有将外购货物委托加工后再销售的情形发生。M公司是一家从事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建材批发和零售等业务的商贸企业,企业没有仓库,但在当地码头租用有油库,其供货客户均为大型地方炼油企业,销售对象是油品批发商。

  检查人员到H公司的经营场所查看时,发现H公司办公场所不足30平方米,员工只有5人,没有仓库,仅仅是一家化工产品中间商,在M公司与H公司“交易”过程中,货物一直都在M公司租用的油库中,并未移动过。

  那么,M公司“卖”给H公司的,这批自始至终没有动“窝”的货物,究竟是什么?是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还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燃料油”?

  专案组决定对该批货物运输仓储情况,以及能够定性产品的质检单据等情况实施核查。

  检查组奔赴M公司所租的浙江舟山某油库实地勘查,克服重重困难,提取了该油库对应油罐的2017年~2018年度的油品出入库记录,经过核对发现,M公司“卖”给H公司,并最终“销售”给F公司的这批货物就是“燃料油”。而且,在M公司最终对外开具“燃料油”发票并“销售”前,这批货物从未移动过位置,一直存在油罐中。而M公司在得到F公司开具的名为“燃料油”进项发票后,将这批燃料油转手销售给了Z石化公司,从而达到了偷逃消费税的目的。检查组核查该批货物质检单的结果也显示,这批“兜兜转转”最终由M公司销出的、数量为5179.15吨的货物就是燃料油。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M公司经理高某承认了其与H公司人员一起“做局”,利用F公司变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F公司在2018年3月~5月期间取得货物名称为3#粗白油、工业用碳十粗芳烃等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2035万元。而该公司将这笔货物对外“销售”时,向下游企业M公司“变票”开具了名为“燃料油”(消费税应税项目)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59万元。

  针对F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改变货物名称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加收税收滞纳金及罚款2043万元的处理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因涉案M公司、H公司涉嫌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两家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牟力群: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虚开违法案件。本案的涉案企业——F石化公司,被其上下游企业“设局”从事了“变票”违法行为。涉案企业人员由于财务知识匮乏,税法意识淡薄,按照客户要求,随意变更开票货物名称,不仅自身违法,而且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令人深省。

  本案中企业的交易方式,是石化行业典型的“凭证交易”贸易模式,即在货物购销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以货物所有权凭证作为交易标的物,货物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发生物理位置上的流转。因此,案件中变票交易不属于无货虚开行为。

  本案反映出的逃税和虚开的违法情况,应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警觉,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以防范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强化石化产品新办企业税收辅导。对新办的石化产品贸易企业,税务机关在核定税种时,应加大业务辅导和税法宣传力度,针对企业的经营特点、交易产品情况,开展针对性涉税辅导,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涉税业务处理能力,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的同时,避免违法人员“钻空子”。新办企业也需提高警惕,在遇到“天上掉馅饼”类业务时,应详细了解业务情况、交易细节,遇到可疑情况或不明白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税务人员咨询了解,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违法“工具”。

  此外,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应有效利用征管数据资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石化产品经营企业财务数据、进销项货物名称、数量等经营信息比对分析力度,并建立部门间快速反应机制。如发现企业存在进销产品迥异、税负和申报异常等疑点,迅速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移交稽查部门调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开、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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